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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隶属于创联集团,并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大的F2B贸易展销服务平台。主要从事小商品展厅加盟、国内外贸易、供应链整合&输出三大业务体系。依托创联集团近20年在国内30多个城市开发了40多个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客源优势,通过整合源头供应链,线下展厅体验、线上订购等方式,为优质供应商、采购商以及实体批发市场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服务和导购服务,实现线下线上融合转型,连接全球批发市场的交易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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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台总则
最后修订日期:2020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7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所有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展汇公司服务条款》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是对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展汇公司有权酌情处理。但展汇公司对用户的处理,并不免除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展汇公司及其关联平台(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若本规则的规定同用户与前述协议的约定相冲突,则优先适用双方协议的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则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指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办运营的在线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展汇公司各项服务的使用者,且不是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地域实施的贸易限制、制裁或其他法律、规则限制的对象。
第七条 买家:指与展汇公司签订《展汇公司服务条款》完成注册流程后,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上浏览或采购产品或发布询价单的采购商。
第八条 卖家:指与展汇公司签订《展汇公司服务条款》完成注册流程后,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上发布供应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或发布报价单的供应商。
第九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产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产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条 评价:指在成功完成在线交易(订单状态已显示为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
第十一条 投诉方:指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用户。
第十三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方的投诉通知后,向展汇公司提交的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指用户违反本规则或其与展汇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措施:指为了提升用户的采购体验,维护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展汇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用户及其行为采取的市场管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警告:指展汇公司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二)下架: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转移至用户账户后台未发布状态,信息下架后用户仍可通过登录账户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信息方可正常发布。
(三)删除:指将用户涉及违规的信息做删除的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无法修改和恢复。
(四)账户关闭:指展汇公司终止向用户提供任何服务。账户关闭后,用户将不能再通过该账户登陆展汇平台,所有展汇平台服务将同时终止。
(九)其他措施:指展汇公司针对用户不当行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以外的其他管控措施。
第三章 用户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用户应当严格遵循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系统设置的账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在注册账户时需同意并遵守《展汇公司服务条款》;
第十七条 用户应积极维护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运营秩序,不得妨害展汇公司运营秩序。
第十八条 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的信息及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商业信息,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未经展汇公司审核同意,用户将账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无效;如有发现,展汇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及/或对该账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展汇公司同意,并符合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规定的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用户可进行账户的转让。用户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此外,用户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展汇公司有权追究用户的责任,对用户账户采取关闭等管理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 因用户行为引发其他用户或第三方投诉至行政机关或诉讼至司法机关的,若用户存在提供的联系方式过期、无效,或用户怠于处置、消极应对,或继续违规等情形,对展汇公司或其他用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展汇公司可根据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店铺监管、账户限权等临时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如用户存在《展汇公司服务条款》约定展汇公司可向用户终止协议的情形,展汇公司有权对用户账户进行关闭。
第二十二条 通过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身份认证,提供用户自身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
如果用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展汇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展汇公司有权视情况对用户采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管理措施,并有权拒绝用户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照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信息,且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遵循《交互信息规则》,如实进行描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家支付成功后到订单交易成功前,如买家未收到货物,可以申请退款,如买家收到货物但有问题,可以申请退款/退货退款,并及时联系卖家协商处理。如卖家同意退款/退货退款,则相应款项将根据相应交易规则退款给买家,具体应以各交易规则规定及订单交易流程执行为准。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可申请提交展汇公司进行争议调处。用户提交展汇公司争议调处,则表示用户认可并愿意履行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客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平台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及其他有关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在线交易并在订单交易成功后的30天内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发生违规行为,展汇公司将根据本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对用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动平台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其他用户、社会公众、展汇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展汇公司将视情况在平台公示相关的违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展汇公司对用户的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执行):
(一)给予警告的处理;
(二)给予严重警告的处理;
(三)给予清退、关闭账号的处理。
第三十条 指用户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或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禁止或限制发布/销售的产品信息行为。用户发布的产品信息一经认定属于禁止、限制发布/销售产品信息,展汇公司将按照《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处理,立即删除该产品信息,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指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及时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未及时提交反通知,或提交的反通知不成立,展汇公司将按照《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商品下架、信息删除、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指用户通过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所发布、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定、违反产品包装或标识标签等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等产品品质违规行为。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发布或销售的产品的一经认定存在产品品质违规情形,展汇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商品下架、信息删除、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指用户通过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店铺、产品信息、视频信息、直播等)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滥发信息等违规行为,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发布或销售的产品的一经认定存在违规宣传情形,展汇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商品下架、信息删除、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指用户未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妨害其他用户或平台权益的行为,展汇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超经营范围,系指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展汇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用户予以商品下架、信息删除、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账户关闭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展汇公司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频道执行公示程序。
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交互信息规则
最后修订日期:2020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7日
一、概述
1、为保障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信息交互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展汇平台服务条款》、《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用户。
3、交互信息是指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交互平台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产品信息、论坛等)制作、发布和传播的文字、图片、视频及表演(直播)等信息。
4、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各交互平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发布要求
1、用户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交互平台上制作、发布和传播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二)遵守国家的政策制度要求;
(三)维护国家的利益;
(四)维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六)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七)确保信息真实有出处。
2、用户在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交互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中不得含有以下违法内容: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3、用户在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交互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中不得含有以下不良内容: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违规处理
1、用户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展汇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删除信息、限制交互平台使用功能、关闭账户等处理措施:
(一) 发布违反《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信息发布规则》及《违禁信息发布规则》的相关信息;
(二) 发布的视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三) 用户进行直播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附录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附则
1、本规则于2020年04月17日生效。
2、用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商品采购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交易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交易争议,保护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买卖双方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上交易发生交易争议,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采购商向供应商发起维权或任一方直接向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投诉,平台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做出处理。
第四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通过平台系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条 破损,是指商品的一般性损伤,经简单修复后仍可恢复全部使用功能或不影响核心功能的使用。
第六条 损毁,是指商品严重受损,无法予以修复或修复后其核心功能已不具有使用价值。修复成本接近商品价值的,亦视为损毁。
第七条 质量问题,是指供应商所出售的商品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品质类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形。
第八条 表面不一致,是指凭肉眼即可判断交易商品存在破损、少件、空包等情形。
第九条 描述不当,是指实物商品或服务,或经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官方抽检、排查到的商品存在与供应商描述不相符,或供应商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等情形,妨害采购商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假冒商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
第十一条 承运人,是指负责商品运输的快递或物流一方。
第十二条 采购商应当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定的时限内(原则上为采购商提货签收次日起七日内)发起维权主张。
第十三条 被行政机关认定的假冒商品或禁售商品,不受受理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采购商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受受理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 供应商承诺或双方另行约定售后服务期限的,不受受理期限限制。
第十六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受理买卖双方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上交易产生的争议处理申请,但出现如下情形的争议申请,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有权不予受理,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一)采购商未在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发起维权的。
(二)买卖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退款或退货退款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争议的。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一节 通用规则
第十七条 争议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举证。本规则未有规定或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发现双方的交易或一方账号显著异常的,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将视双方实际情形作出举证责任分配。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应当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依据该等证据作出纠纷责任的归属认定及纠纷调处的结论。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对出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商品事先予以显著明示或征得采购商同意,未予显著明示或征得采购商同意的,采购商有权拒签或要求退货。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将按照供应商商品信息表述条款和/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说明外,供应商同意退货协议但无确切证据证明供应商有责的,采购商将退货商品交付承运人后,商品的破损风险、商品的丢失风险等由采购商承担,采购商有权向承运人求偿。若供应商在同意退货协议时附有合理条件的,采购商退货应当符合该条件。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但一方否认的,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表述的对采购商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当显著,且不得低于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的要求,同时不存在免除供应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采购商责任、排除采购商主要权利等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就特定的违约行为向采购商承诺赔付违约金的,当供应商发生该违约行为的,应予向采购商赔付。若该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与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规定的数额不一致,则采取就高原则。
第二十五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应买卖双方对争议调处的需求以及为查明交易事实需要,必要时将向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就争议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据此作为交易调处结论的参考依据。
第二节 发货规范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则规定或与采购商约定的发货时间内予以发货。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超过约定的发货时间的,供应商应当在征得采购商同意后再发货。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承诺或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特定的承运人运送商品的,供应商应按照承诺或约定履行。
第二十九条 运费由采购商提货时支付给承运人,供应商应事先明确承运人和运费事宜,并征得采购商同意。买卖双方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 签收规范
第三十条 采购商需确保订单中填写的收件信息真实、详细、准确、有效。对收件信息中任一要素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供应商同意。采购商提供的收件信息错误导致未收到商品的,由采购商承担该责任限度内的不利后果。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发货或采购商退货后,收件人应当亲自签收商品,也可委托他人签收商品或指示承运人将商品置于收件人指定的地点。收件人委托他人签收商品或承运人已按收件人的指示将商品置于指定地点的,视为收件人本人签收。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收件人应当在承运人交付商品时,就商品表面是否一致进行当场检视。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检视期限和(或)检视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商主张未收到商品或供应商主张未收到采购商退货的,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无效的,交由平台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件人当场检验,若发现商品表面不一致,可予以拍照并拒签,商品相关风险由相对方承担。
第四节 退货、换货规范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对自行填写的默认退货地址确保正确,达成退货协议后,若需要指定退货地址或多地址退货的,应当征得采购商同意。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线下达成退货协议的,采购商应当自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的次日起七天内进行退货。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采购商退货时应当采用与供应商发货时相同类型的承运人进行退货。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采购商未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规定的提货签收次日起七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退货,对同一问题或维权原因再次主张要求退货的,应当自行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否则,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有权不予处理。
第五节 质量问题、假冒商品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处置
第三十九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肉眼可予识别的,应当提供初步凭证予以证明,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有权根据采购商提供的凭证初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针对采购商给出的初步凭证予以作出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将认定质量问题属实。
第四十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肉眼不可识别的或系假冒商品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要求提供厂家的经销凭证、报关单据(进口商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执行标准等相关凭证以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
第四十一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已提供有效凭证的,采购商应当根据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要求及时提供有效的质检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以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 采购商主张假冒商品,供应商已提供有效凭证的,采购商应当按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要求提供有效凭证证明系假冒商品。
第四十三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可予识别的质量问题,但未予提供初步凭证的,供应商无需退款。
第四十四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可予识别的质量问题且被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初步认定的,供应商未提供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若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相关规则对供应商履行该等义务已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供应商无法提供前述相关凭证的,供应商需进行退货退款。
第四十五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可予识别的质量问题且被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初步认定的,供应商已提供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且采购商无法再予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供应商无需退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不可识别的质量问题或假冒商品,供应商已提供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的相关凭证,同时采购商无法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的,供应商无需退款。
第四十七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不可识别的质量问题或假冒商品,供应商无法提供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的相关凭证,供应商需进行退货退款。
第四十八条 采购商主张肉眼不可识别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已提供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的相关凭证,但采购商提供的凭证证实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违约责任。若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相关规则对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已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商品因质量问题致使采购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采购商将退货商品交付承运人后,商品破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支持供应商进行退款。
第五十条 非应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要求,采购商仍将商品送检的,检测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六节 描述不当、表面不一致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争议处置
第五十一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存在描述不当系肉眼可予识别的,应当提供初步凭证予以证明,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有权根据采购商提供的凭证初步认定存在描述不当,供应商应当对采购商提供的凭证作出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描述不当,否则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将认定描述不当属实。
第五十二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描述不当系肉眼不可识别情形的,按本规则“商品质量”条款相关举证要求进行举证。
第五十三条 采购商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供应商应就收件人已按本规则“签收规范”之规定签收商品承担举证责任;供应商举证有效的,则由采购商举证证明商品签收时即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购商已证明商品签收时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采购商可视商品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供应商承担补寄、换货、退货等违约责任。供应商拒绝承担该等违约责任的,供应商需进行退货退款。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已证明采购商签收商品时不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供应商无需退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特殊商品或交易的争议,按照《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平台争议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生效或变更后尚未处理完结的交易,适用生效或变更后的规则。
第五十八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对用户的权益构成影响,则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
第五十九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采购商或(和)供应商对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义乌分会申请仲裁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本计划拥有解释权与修改权。
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台
用户注册协议
本协议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4月7日
欢迎“注册用户”阅读《展汇平台用户注册协议》(简称“本协议”)。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展汇”)依据以下条件和条款为您提供服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
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展汇平台(包括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PC端、移动端)等在内的各种形式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
一、接受协议
1.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展汇公司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您在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展汇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3 当您按照展汇平台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全部注册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入展汇平台并使用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并停止使用服务。
二、协议范围
2.1 平等主体
本协议由您与展汇平台共同缔结,本协议对您与展汇平台均具有合同效力。
2.2 补充协议
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展汇平台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展汇平台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的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展汇平台有权利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修订“本协议”。“本协议”修订内容在实施之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七日。如您不同意相关修订,请您立即停止注册或者使用展汇平台。如您继续注册或者使用展汇平台,则视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本协议”,当您与展汇平台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本协议”为准。
三、用户注册
3.1 用户资格
您确认,在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展汇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服务时,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相应后果,且展汇平台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注销您的账户。 如您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在展汇平台注册,则您声明和保证,您有权使该公司或该法律主体受“本协议”的约束。
3.2 账户注册
在您按照展汇平台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在您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以其他展汇平台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展汇平台服务时,您即受本协议的约束。您可以使用您提供或确认的手机号码作为登录手段进入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
3.3 账户使用
由于您的账户关联您的信息及展汇平台的商业信息,您的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未经展汇平台同意,您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您展汇账户或获取您账户项下信息的行为无效。另,展汇平台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展汇平台账户。如有证据证明或展汇公司根据展汇平台规则判断您存在不当注册或不当使用多个展汇平台账户的情形,展汇平台可采取冻结或关闭账户、取消订单、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展汇平台可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3.4 账户转让
由于您的账户关联您的信息及展汇平台的商业信息,您的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展汇平台同意,并符合展汇平台规则规定的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您可进行账户的转让。您的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不得将其权利义务分割转让,受让方不得仅受让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受让方也不得仅承受义务而受让权利。除此外,您的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否则展汇平台有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均由您承担。
3.5 实名认证
作为展汇平台经营者,为使您更好地使用展汇平台的各项服务,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展汇平台可要求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实名认证。
3.6 注册信息管理
在完成注册或激活流程时,您应当按展汇平台相应页面的提示准确完整地提供并及时更新您的信息,以使之始终保持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在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展汇公司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用户的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展汇公司将依法对您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实,您应当配合提供最新、真实、完整、有效的信息。
3.7 账户安全
您的账户为您自行设置并由您保管,展汇平台任何时候均不会主动要求您提供您的账户密码。因此,您应确保您在每个上网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对您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后果,展汇平台不承担责任。账户因您主动泄露或因您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展汇平台并不承担责任,您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四、 展汇平台服务及规范
您有权在展汇平台上享受店铺管理、商品及/或服务的销售与推广、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交易争议处理等服务。展汇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众多,具体您可登录展汇平台浏览。
4.1 店铺管理
通过在展汇平台创建店铺,您可发布全新或二手商品及/或服务信息并与其他用户达成交易。基于展汇平台管理需要,您理解并认可,同一实名认证用户在展汇平台仅能开设一家店铺,展汇公司可关闭您在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同时开设的其他店铺。
由于店铺与账户的不可分性,店铺转让实质为店铺经营者账户的转让,店铺转让的相关要求与限制请适用本协议3.4条账户转让条款。
如您通过下架全部商品短暂关停您的店铺,您应当对您店铺关停前已达成的交易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责任。
4.2 商品及/或服务的销售与推广
通过展汇平台提供的服务,您有权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在展汇平台上发布商品及/或服务信息、招揽和物色交易对象、达成交易。
您应当确保您对您在展汇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及/或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您不得在展汇平台上销售以下商品及/或提供以下服务:
(一)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
(三)展汇平台规则、公告、通知或各平台与您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适合在展汇平台上销售及/或提供的。
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您所发布的商品及/或服务信息真实、与您实际所销售的商品及/或提供的服务相符,并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履行您的交易承诺。
您应当维护展汇平台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不得贬低、诋毁竞争对手,不得干扰展汇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提升或试图提升自身的信用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试图干扰展汇平台的正常运作。
您有权自行决定商品及/或服务的促销及推广方式,展汇亦为您提供了形式丰富的促销推广工具。您的促销推广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展汇平台的要求。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您应对销售额/营业额超过法定免征额部分及时、足额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4.3 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
当您在展汇平台购买商品及/或服务时,请您务必仔细确认所购商品的品名、价格、数量、型号、规格、尺寸或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并在下单时核实您的联系地址、电话、收货人等信息。如您填写的收货人非您本人,则该收货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您承担。
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展汇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展汇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展汇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
您有权在展汇平台提供的评价系统中对与您达成交易的其他用户商品及/或服务进行评价。您应当理解,您在展汇平台的评价信息是公开的,如您不愿意在评价信息中向公众披露您的身份信息,您有权选择通过匿名形式发表评价内容。
您的所有评价行为应遵守展汇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评价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应包含任何污言秽语、色情低俗、广告信息及法律法规与本协议列明的其他禁止性信息;您不应以不正当方式帮助他人提升信用或利用评价权利对其他用户实施威胁、敲诈勒索。展汇可按照展汇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您实施上述行为所产生的评价信息进行删除或屏蔽。
4.4 交易争议处理
您可通过展汇平台所支持的交易方式与其他用户达成交易,并遵守相应交易与支付规则。您理解并同意,展汇平台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展汇平台不会参与用户间的交易,亦不会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您在展汇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相对方自主协商;
(二)使用展汇平台提供的争议调处服务;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根据与争议相对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您依据展汇平台规则使用展汇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并愿意履行展汇平台的客服或大众评审员(“调处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展汇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在展汇平台调处决定作出前,您可选择上述(三)、(四)、(五)、(六)途径(下称“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以中止展汇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
如您对调处决定不满意,您仍有权采取其他争议处理途径解决争议,但通过其他争议处理途径未取得终局决定前,您仍应先履行调处决定。
4.5 费用
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展汇平台向您提供的服务付出了大量的成本,除展汇平台明示的收费业务外,展汇向您提供的服务目前是免费的。如未来展汇向您收取合理费用,展汇会采取合理途径并以足够合理的期限提前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五、责任限制
展汇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展汇并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展汇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展汇仅向您提供展汇平台服务,您了解展汇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展汇将通过依法建立相关检查监控制度尽可能保障您在展汇平台上的合法权益及良好体验。同时,鉴于展汇平台具备存在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展汇无法逐一审查商品及/或服务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及/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此您应谨慎判断。
您理解并同意,在争议调处服务中,展汇平台的客服、大众评审员并非专业人士,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用户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因此,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调处方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
六、 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
6.1个人信息的保护
展汇公司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您使用展汇提供的服务时,您同意展汇按照在展汇平台上公布的隐私权政策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如展汇平台(含PC端、移动端)未设独立隐私权政策但使用了展汇账号登陆平台(含PC端、移动端)的,为保护您的隐私权,我们将参照适用展汇隐私权政策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展汇希望通过隐私权政策向您清楚地介绍展汇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因此展汇建议您完整地阅读隐私权政策,以帮助您更好地保护您的隐私权。
6.2非个人信息的保证与授权
您声明并保证,您对您所发布的信息拥有相应、合法的权利。否则,展汇可对您发布的信息依法或依本协议进行删除或屏蔽。
您应当确保您所发布的信息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三)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的;
(五)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影响展汇平台任何系统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展汇平台及其他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七)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展汇平台协议、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展汇平台上发布的。
对于您提供、发布及在使用展汇平台服务中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非个人信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您免费授予展汇公司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并可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取证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您同意展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您的非个人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七、 用户的违约及处理
7.1 违约认定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
(一)使用展汇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即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展汇公司可在展汇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展汇公司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
7.2 违约处理措施
您在展汇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展汇可根据相应规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您的商品进行下架、监管。
您在展汇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展汇平台上实施但对展汇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展汇公司可依据相应规则对您执行账户扣分、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中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违约金等处理措施。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展汇公司可查封您的账户,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展汇公司可将对您上述违约行为处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违法信息在展汇平台上予以公示。
7.3赔偿责任
如您的行为使展汇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您应赔偿展汇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如您的行为使展汇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展汇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您追偿。
如因您的行为使得第三人遭受损失或您怠于履行调处决定、展汇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如您的展汇账号余额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的,您同意委托展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代您支付上述款项,您应当返还该部分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展汇公司的全部损失。
您同意展汇公司自您的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
八、 协议的变更
展汇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协议、补充协议(下称“变更事项”)将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
如您不同意变更事项,您有权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日前联系展汇公司反馈意见。如反馈意见得以采纳,展汇公司将酌情调整变更事项。
如您对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仍不同意的,您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展汇平台服务,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展汇平台服务,则视为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九、 通知
9.1有效联系方式
您在注册成为展汇平台用户,并接受展汇平台服务时,您应该向展汇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手机号码、商铺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展汇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9.2 通知的送达
展汇公司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展汇平台公告,向您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向您的账号发送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在展汇平台上因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您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您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为您在展汇平台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您指定的邮寄地址为您的法定联系地址或您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
您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您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您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如进入诉讼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
你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 协议的终止
10.1 终止的情形
您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终止本协议:
(一)在满足展汇公司公示的账户注销条件时您通过网站自助服务注销您的账户的;
(二)变更事项生效前您停止使用并明示不愿接受变更事项的;
(三)您明示不愿继续使用展汇平台服务,且符合展汇公司终止条件的。
出现以下情况时,展汇公司可以本协议第八条的所列的方式通知您终止本协议:
(一)您违反本协议约定,展汇公司依据违约条款终止本协议的;
(二)您盗用他人账户、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售假、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等行为,展汇公司依据展汇平台规则对您的账户予以查封的;
(三)除上述情形外,因您多次违反展汇平台规则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展汇公司依据展汇平台规则对您的账户予以查封的;
(四)您的账户被展汇公司依据本协议回收的;
(五)其它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10.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本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展汇公司无义务向您或您指定的第三方披露您账户中的任何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展汇公司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继续保存您留存于展汇平台的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二)对于您过往的违约行为,展汇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对于您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产生的交易订单,展汇公司可通知交易相对方并根据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决定是否关闭该等交易订单;如交易相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则您应当就该等交易订单继续履行本协议及交易订单的约定,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展汇公司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罢工、骚乱、战争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政府管制、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展汇平台延迟或未能履约的,展汇公司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 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12.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商业惯例及/或行业惯例。
12.2 您因使用展汇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展汇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展汇公司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最后修订日期:2020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7日
一、定义
(一)、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本规则还包括肖像权、企业字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指用户在浙江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后简称“展汇平台”)发布的信息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简称“展汇平台”)用户不得利用网站服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商标侵权行为:
1、假冒商品:发布、销售非商品来源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
2、其他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视频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他用户的混淆或误认;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1、盗版侵权行为:发布、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包含但不限于图书、电子书、软件、音像制品等;
2、其他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行为: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视频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
(三)、专利侵权行为:是指用户出售的商品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不当侵犯他人权利,包含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
根据上述三类侵权行为,展汇平台将假冒商品、盗版侵权行为归类为严重侵权行为,其余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
1、同一用户被同一知识产权投诉成立,给予警告处理,但再次投诉时间距离上一次被扣分投诉的投诉时间之日起在5日内(含5日)的,不予再次处理;
2、立刻对侵权商品做下架处理;
3、一般侵权首次侵权给予自检自查的机会;
4、每个自然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警告处理,立刻对供应商店铺做封号、商品全部下架处理。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理
1、立刻对侵权商品做下架处理;
2、给予店铺15天封店处理,限期整改;
3、若再次出现严重侵权行为,或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展汇公司保留直接关闭用户帐号等处罚的权利。
四、处理流程:
用户发布的信息一旦收到相关侵权投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通知及证明材料,说明产品合法性,用户应保证提供的反通知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用户未及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通知,或用户及时提交反通知但展汇平台处理纠纷结果为不接受该反通知,或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情形,展汇平台有权删除该产品信息,并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理;信息删除后用户仍可发起反通知,若最终展汇平台处理纠纷的结果为接受该反通知的,则撤销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被给予的警告;但若该用户已因年度累计被处以三次及以上警告处理而被关闭帐号,则不得再提起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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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最后修订日期:2020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7日
第一章 概述
(一)、为保障展汇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展汇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展汇平台服务协议》、《展汇平台规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展汇平台用户。
第二章 禁售商品
(一)、展汇平台用户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展汇平台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禁售商品名录详见本规范附件一《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
(二)、展汇平台用户不得在展汇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宣传视频),展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以及其他版块等信息发布区块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
(三)、展汇平台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其他展汇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四)、展汇平台用户发布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须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详见本规范附件二《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发布规范》。
(五)、展汇平台用户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信息时,展汇有权对其发布的涉嫌违规信息进行提示、替换、拦截等操作。
第三章 违规处理
(一)、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违反上述所列情形的商品,展汇平台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间将会给予单个商品监管;对于系统排查到的涉嫌发布前述商品且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展汇平台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间将会给予店铺监管。
(二)、展汇平台用户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相关信息的,依据《展汇平台规则》将对其进行违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
1、自检自查
根据《展汇平台规则》结合本规范中列明的具体违规情形,每个自然年内,给予卖家自检自查机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特殊情形除外)。
2、一般违规行为
(1)、立刻对该店铺给予警告处理;
(2)、一般首次违规行为给予自检自查的机会;
(3)、每个自然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警告处理,立刻对供应商店铺做封号、商品全部下架处理。
3、严重违规行为
(1)、立刻对该店铺给予严重警告处理;
(2)、给予该店铺15天封店处理,限期整改;
(3)、若再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或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展汇公司保留直接关闭用户帐号等处罚的权利。
4、为进一步保障采购商权利,展汇公司有权对违反上述情形的供应商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三)、展汇用户若违反本规范规定发布前述禁售商品及相关信息的,除依据本规范扣分处理外,展汇平台有权同时删除对应商品或信息,关闭涉及禁售商品及信息的未发货订单,包括出售中及线上仓库中的商品或信息。
第四章 附则
1、本规范于2020年04月17日生效。
2、展汇平台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附件一: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对应违规处理》
禁发商品及信息 |
对应违规处理 |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
|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
|
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剧毒化学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烟花爆竹;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
|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视频、文件资料;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网络低俗信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境外成人秀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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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七) 非法服务、票证类: |
|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抽奖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为完成学术研究、学业任务提供违规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医疗、健康及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咨询类商品或相关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包车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以用户的特定资质为购买、使用前提,或由特定机构出具的专属于用户的商品或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
人体器官、遗体;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九)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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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赌博博彩用具、考试考核作弊用具、计量结果伪造用具、票据伪造冒用用具等具有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相关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汇兑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未依法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食用盐;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十一)虚拟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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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Itunes账号、网盘类账号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有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发布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机票代订服务(飞猪除外);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未经展汇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十二)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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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展汇公布的规则、展汇与卖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标识标签不合格除外);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
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警告处理 |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展汇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一般违规行为,警告处理 |
《附件二: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发布规范》
以下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发布,须遵守如下要求:
(一)、刀具类
1、下列刀具可以发布,但需要遵守相应要求:
(1)、商品图片须使用尺子对照物明示长度,同时标明刃长。商品描述须明确比例、刃长,刃长不得超过100mm(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刀具、外国刀具、礼品刀具);刀具刃长大于或等于100mm都视为超长刀具,不可以发布。
(2)、宝剑或武术刀类商品,必须在商品标题里明示未开刃。
(3)、工艺刀类如武术用的冷兵器:剑、长矛、长枪、枪头、大刀等可以用于工艺摆饰的商品必须在商品标题中注明未开刃。
2、玩具、模型等金属刀类商品(具刀刃的商品),商品信息中需写明刃长且商品主图需提供尺子为具体参照物。
3、管控要求外的屠宰类、农用类等刀身较长的特定用途刀具,常见如砍柴刀、篾竹刀、屠宰刀、放血刀、剥皮刀、分骨刀、剔骨刀、砍骨刀、切肉刀、料理刀、西瓜刀等,上述范围内的刀具商品信息发布要求如下:
(1)、展示刀具必须使用尺子作为参照物;刀刃需水平展示,刀尖与尺子0刻度对齐。
(2)、不规则形状刀具,标尺须以刀刃长度为参照。
(3)、其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150毫米;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220毫米。
(二)、兵人类
兵人等武器模型(枪模、爆炸物等)及其相关配件(弹包,弹夹等)的商品主图片中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参照物(如尺子,硬币,电池等)明示长度、大小。
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直播内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展汇平台发布内容的所有参与者,所有的参与者包括主播和互动参与用户(统称为“用户”)。
二、本规则是《展汇平台总则》和《展汇平台交互信息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有效补充,前述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根据本规则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用户(包括展汇平台用户、创作机构等)可向展汇平台进行申请,申请以主播身份开展直播创作、发布、营销和推广活动。
第二章 直播管理规范
一、主播和互动参与的用户须遵守《展汇平台总则》和《展汇平台交互信息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信息发布及行为的相关要求。
二、主播不得在展汇平台通过短视频形式推广违禁类目的商品(违禁类的商品目录见--《展汇平台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三、违反信息发布要求与行为规范的,展汇平台可视情节严重程度警告处理、严重警告处理、清退处理等措施。具体违规内容及对应违规处理措施详见下列“违规情形及处理”。
第三章 主播违规管理办法
一、严重违规
1、严禁进行反党反政府或带有侮辱诋毁党和国家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不良影响的政治话题。
2、严禁直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
(1)、展示毒品样品、表演及传播毒品吸食或注射方式、讲解毒品制作过程等一切与毒品相关的内容;
(2)、组织、宣传、诱导用户加入传销(或有传销嫌疑)的机构;
(3)、与赌博或涉嫌赌博有关的任何活动,例如:赌球、赌马、网络百家乐等;
(4)、其它低俗涉黄行为,例如:播放AV、播放露点内容的影视、浏览或传播色情图片、直播包含色情内容的游戏、出售色情网盘资源等。
3、严禁进行威胁生命健康,或利用枪支、刀具表演,包括且不限于:
(1)、使用刀具、仿真刀具、弩、枪支、仿真枪支表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节目;
(2)、表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内容,如:殴打他人、威胁他人等;
(3)、表演危害自身安全的内容,如自残、自杀、食用明显有害身体健康的食物等。
4、禁止以任何方式诋毁、损害平台形象,发布与本平台相关的不实信息、恶意信息。
5、严禁利用平台或其他社交媒体发布违法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黄、涉赌等内容。
6、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7、禁止调侃自然灾害、历史事件、发表相关不当言论。
二、其他违规
1、禁止播放一切无版权内容:平台禁止播放一切无版权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影视、游戏、体育赛事、演唱会等;
2、禁止播放一切暴力、血腥、大尺度内容:平台禁止播放一切暴力、血腥、大尺度内容;
3、其他相关内容:严禁播放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播放的内容;
4、禁止播放国家明令禁止的视听内容;
5、禁止以个人形式直播任何荐股行为,包括且不限于引导用户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收取咨询费或指导费等。利用直播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展汇平台直播内容行为规范
(1)、未经展汇平台许可,主播不得以展汇平台官方名义开展活动;
(2)、严禁播放和宣传涉赌、涉毒、涉黄等违法行为的擦边类直播内容;
(3)、严禁直播任何涉嫌违法行为;
(4)、严禁直播血腥、暴力、恶心等引起观众视听不适的内容行为;
(5)、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
(7)、严禁直播抽水烟、皮下注射等疑似吸食毒品的行为;
(8)、严禁主播直播时宣扬不正当价值观、消费观、婚恋观,不得出现有违道德底线或其他产生不良导向的直播内容;
(9)、严禁主播在直播时传递不良个人生活作风,如抽烟、酗酒、炫富等;
第四章 违规情形及处理
一、 发布违禁信息
1、主播发布国家或展汇平台禁止发布的信息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14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14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二、推广假冒商品
1、主播推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三、 滥发信息
1、主播未按《展汇平台总则》及相关规则要求发布信息,妨害买家权益或平台秩序的行为。包含发布广告信息、信息与实际不符、信息要素不一致等。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四、发布直播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1、主播发布展汇平台不允许发布的信息。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五、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1、主播发布的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六、违背承诺
1、主播未按约定或展汇平台规定向平台履约或向用户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七、骚扰他人
1、主播对他人实施骚扰、侮辱、恐吓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八、扰乱平台秩序
1、主播扰乱和破坏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会员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14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14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九、提供虚假凭证
1、为牟取利益向展汇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入驻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诉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十、描述不当
1、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由于主播描述问题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买家收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与主播描述不相符,且主播描述与卖家的商品信息描述不一致;
(2)、卖家描述的商品信息明示了商品瑕疵但主播未进行披露。
2、违规处理措施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立刻关停直播并自查;
(2)、情节一般,给予警告处理、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3)、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理处理,立刻关停直播自查,删除相关信息,冻结直播权限7天;
(4)、情节特别严重,删除相关信息,永久冻结直播权限。
第五章 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4月17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2、展汇平台将根据平台发展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指令,及时更新本管理规定。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展汇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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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政策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4月15日
生效日期: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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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司法或行政执法有关的;
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请知悉,根据适用的法律,若我们对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使得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则此类处理后数据的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无需另行向您通知并征得您的同意。
五、信息保护
1、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信息,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例如,在您的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交换数据时受SSL协议加密保护;我们同时对展汇平台网站提供HTTPS协议安全浏览方式;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恶意攻击;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尽力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2、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的存留要求)。
3、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使用展汇平台平台服务时,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使用非展汇平台推荐的通信方式发送您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建立联系和相互分享。当您通过我们的服务创建交流、交易或分享时,您可以自主选择沟通、交易或分享的对象,作为能够看到您的交易内容、联络方式、交流信息或分享内容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
在使用展汇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时,您不可避免地要向交易对方或潜在的交易对方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联络方式或联系地址。请您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您的账户或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联络展汇平台客服,以便我们根据您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
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您的账号安全。我们将尽力保障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们将不定期更新并公开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等有关内容,您可通过展汇平台公告方式获得。
5、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事件相关情况我们将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6、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我们推定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您为未成年人,我们要求您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隐私权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对于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共享、转让或披露此信息。
七、本隐私权声明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适用于浙江展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展汇小商品供应链平台”。
2、当展汇公司因发展需要,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等事宜的,那么合并、分立、受让后的企业或者公司仍然有权按照本《隐私政策》及其他相关约定收集、存储、保护、使用和分享用户信息,而无须另行征得您的同意。
八、本隐私权政策的更新
我们的隐私权政策可能变更。
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限制您按照本隐私权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在专门页面上发布对隐私权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会通过展汇平台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我们在控制权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等引起的信息控制者变更等;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
6、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
九、未尽事宜
“本声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十、联系我们
如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展汇平台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LEGAL DECLARATION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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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修订日期:2020年4月15日(自修订之日起即刻生效)